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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件

31.08.05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合作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构想

上海合作组织国家元首理事会
第 1号决议 批准
2005年 7 月 5 日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以下简称“本组织成员国”)通过《上海合作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构想》(以下简称“构想”)。构想是制定在上海合作组织(以下简称“本组织”)框架内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共同战略和措施体系的基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定义在二○○一年六月十五日签署的《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中已有规定。

本构想确定本组织成员国合作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基本宗旨、任务、原则、方向、形式及其落实机制。

一、总则

本组织成员国认为,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

  • 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妨碍国家间友好关系的发展和基本人权与自由的实现;
  • 威胁本组织成员国的领土完整和安全及政治、经济和社会稳定;
  • 在任何情况下,无论出于何种动机,都不得被认为无罪,被指控进行此类活动的个人和组织必须为此承担责任。

本组织成员国相信,联合国是协调国际关系和在保障国际安全领域发展合作的主要中心。

本组织成员国重申,恪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恪守旨在维护国际和平、安全和发展睦邻友好关系以及国家间合作的其它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

本组织成员国将积极参与联合国监督下的,以及各地区组织框架内开展的反恐活动。成员国将根据各自的国家利益和国际责任确定是否参与此类活动及参与程度。

本组织成员国将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打击本组织范围内的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不向被指控或涉嫌从事此类活动的人员提供庇护。

本组织成员国将在本组织框架内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视为最重要的外交任务,并认为,在该领域建立新的国际合作机制,应是增强危机快速反应能力和使其现代化的有效措施,有助于有效地共同利用现有能力应对新挑战与新威胁。

本组织成员国认为,首先应依靠自身力量打击本组织范围内的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

二、合作的宗旨、任务和原则

(一)合作的宗旨是:

  1. 保障本组织成员国及其公民和境内的其他人员不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威胁;
  2. 发掘本组织成员国的反恐潜力;

(二)合作的主要任务是:

  1. 制定本组织成员国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共同立场;
  2. 完善合作的法律基础,协调本组织成员国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国内立法;
  3. 发现并根除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滋长原因和条件,消除其在本组织成员国境内造成的后果;
  4. 在本组织成员国境内预防和制止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
  5. 打击任何形式的资助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活动;
  6. 提高本组织成员国主管机关在预防、发现、制止和调查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活动及发现并制止有关组织或人员从事上述活动方面的协作效率;
  7. 推动加强国际反恐合作,推动在世界范围内营造对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一致唾弃的氛围。

(三)为实现和完成合作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基本宗旨和任务,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遵循以下原则:

  1. 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
  2. 相互信任;
  3. 相互尊重主权、平等和领土完整;
  4. 在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国际努力中不使用“双重标准”;
  5. 对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行为彼此认定,无论本组织成员国法律是否将这种行为列为此类犯罪,或各国法律是否用此类术语对其进行表述;
  6. 坚决打击和惩治进行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活动的个人和组织;
  7. 综合利用预防、法律、政治、社会经济、宣传和其它措施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
  8. 不赋予反恐斗争以宗教或其它色彩;
  9. 不以任何方式向参与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组织和个人提供支持;
  10. 不向参与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活动的人员提供庇护;
  11. 当本组织成员国的安全面临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威胁时,对可能采取的相应措施确定统一立场;
  12. 相互保护在合作过程中获得的非公开信息;
  13. 承认就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问题作出的联合决定具有优先性。
三、主要合作方向

主要合作方向如下:

  1. 制定本组织成员国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统一政策,并在该领域活动中进行国家间的协调。
  2. 就制止本组织成员国禁止的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组织的活动,包括制定上述组织的统一名单及没收其财产和资金问题确定统一立场。
  3. 加强和发挥本组织成员国的反恐能力。
  4. 严厉惩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
  5. 制定和执行统一的实施或涉嫌实施恐怖主义犯罪的国际通缉人员名单。
  6. 完善合作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法律基础。
  7. 制定和实施国家间的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措施体系。
  8. 制定旨在加强边防、海关监控的法律、组织和其它措施,以防止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分子潜入本组织成员国境内,制止以实施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活动的物资非法通过本组织成员国国境。
  9. 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科技、情报和分析保障。
  10. 协助消除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活动的后果,向受害者提供康复帮助。
  11. 防止恐怖分子、分裂分子和极端主义分子获得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放射性、剧毒和其它危险物质、材料及其生产技术。
  12. 打击任何形式的资助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活动。
  13. 打击针对国家重要设施、生活保障和关键设基础设施及各种交通工具的恐怖主义。
  14. 防止利用或威胁利用局域全球网络进行恐怖主义活动(打击电脑网络恐怖主义)。
  15. 与公众团体和大众传媒开展协作,以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宣传。
  16. 在国际组织和国际论坛中,就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问题协调立场。
  17. 参与制定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全球战略的国际努力。
  18. 协助第三国打击恐怖主义。
  19. 完善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物质技术基础,包括研制反恐特种部队使用的专门器材、技术和装备。
  20. 总结和推广联合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经验。
  21. 为本组织成员国主管机关培训和再培训干部,提高其素质。
  22. 让社会意识到坚决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必要性。
四、主要合作形式

主要合作形式有:

  1. 采取协商一致的预防性措施;
  2. 开展协商一致的侦缉和调查行动;
  3. 开展联合反恐行动;
  4. 交换侦查、参考性和犯罪侦查情报,包括关于策划中和已实施的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及参与上述活动的个人和组织的资料;建立专门的资料库和通信系统,包括非公开的通信系统。
  5. 给予司法协助;
  6. 组织并举行联合反恐演习,培训干部,交流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工作经验和教材,开展该领域的联合学术研究;
五、构想落实机制

本组织成员国在组织框架内制定国际条约、共同纲领、行动计划及其它文件,以落实本构想的有关条款。

为落实本组织成员国合作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协商一致的决定,本组织地区反恐怖机构执委会开展协调行动、国际法和情报分析活动,就本组织地区反恐怖机构理事会向本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和政府首脑理事会提交的报告准备意见和建议。

鉴于本组织成员国之间的一体化进程将进一步发展,合作将不断加强,本科对本构想的一些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